4月1日起,《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4-01-10 10:13:06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月4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设七章46条,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职责作了明确说明。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应当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敲诈勒索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且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无纸化评审能力,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评审专家专业类别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共三级目录。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附件3)的分类申报不超过3个三级目录的评审专业。专业分类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更新。

《办法》还明确,评审专家的聘用期为2年,期满前评审专家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自动续聘。被聘用为评审专家的,由省财政厅颁发电子版聘书,专家可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使用。聘用期满后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的,或者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解聘后若本人自愿再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云南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纳入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包括省级分库和州市分库(含县市区)。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行业专业人才积极申请、自愿应聘加入全省评审专家库。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各级财政部门可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进行推荐。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对于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敲诈勒索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且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

(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要求;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无纸化评审能力,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申请人可随时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专家注册”模块按流程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参加选聘前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通过后,提供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进入初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推荐该申请人的单位负责:

(一)申请人签署并经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推荐该申请人的单位盖章的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签署的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2);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需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需详细并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的对应关系且在有效期内);

(六)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推荐该申请人的单位出具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七)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回避及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八)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评审专家专业类别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共三级目录。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附件3)的分类申报不超过3个三级目录的评审专业。专业分类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更新。

第九条 省、州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分库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等信息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自动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初审未通过的,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及时进行补正。考试未通过的当年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应聘申请。

第十条评审专家的聘用期为2年,期满前评审专家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自动续聘。被聘用为评审专家的,由省财政厅颁发电子版聘书,专家可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使用。

聘用期满后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的,或者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解聘后若本人自愿再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提交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省级分库和州市分库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整。评审专业每年只能变更1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区域、需回避的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

评审专家因个人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参加评审时,可自行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请假。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并通过省财政厅组织的培训和考试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确认参加评审,因故不能参加而未提前请假、迟到30分钟以上(临时补抽情形除外),1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七)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八)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评审中途离开评审现场(突发疾病情形除外),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

(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意见的;

(十一)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十二)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

(十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的;

(十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形的。

存在前款第四项至第十五项规定情形予以解聘的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其中属于第四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提交重新应聘的申请;属于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不得再提交重新应聘的申请或选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记录: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二)除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形外,接受供应商提出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五)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六)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行为的。

评审专家1年内出现前款规定不良行为1次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报省财政厅暂停其抽取资格3个月;出现不良行为2次的,暂停其抽取资格6个月;出现不良行为3次的,暂停其抽取资格12个月。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负面清单》(附件6)中所列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一)省级和州市财政部门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财政部门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三)采购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四)本系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加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准时参加项目评审,服从组织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二)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专业性的意见;

(四)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应邀参评的项目、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时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设管理权限账号和使用权限账号。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账号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权限账号由省财政厅核发。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库只能用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评审活动无关的项目咨询、采购需求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供应商履约验收等专家的确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需要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抽取评审专家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需求提起和审核

抽取单位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起评审专家抽取需求。

1.依法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登录专家抽取系统按要求提交抽取需求,进入随机抽取环节。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抽取单位登录专家抽取系统按要求提交抽取需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需要经采购人在线审核确认后,进入随机抽取环节。采购人不得将专家抽取审核账号交由采购代理机构使用。

3.中央驻滇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云南省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经省财政厅同意使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前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在线审核。

(二)抽取规则

抽取单位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合理提出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以下统称评审组)组成条件,设置屏蔽规则。

1.评审地点和区域。

抽取单位应当录入详细的评审地点,包括州市、县市区、街道及门牌号等,但不得录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抽取评审地点所在区域以外评审专家的,属于异地评审,抽取单位应当在专家抽取系统中选择“同意支付异地评审费用”。一般一个县市区视为一个区域单位,省级分库以及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五区属于一个区域单位。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自行前往评审现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的异地评审差旅费(含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得再提供交通工具、途中食宿等。

2.专业和人数。

(1)抽取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需求,抽取对应专业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的,应当充分征求采购人意见。除经济、法律类采购项目外,抽取经济、法律类专家人数不得多于技术类专家人数。同一采购项目下不同标段(包)的品目差异较大的,抽取单位应当按标段(包)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分别组成评审组,不得抽取专家跨专业评审。

(2)评审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当授权代表参加评审组,但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招标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

(4)非招标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

(5)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屏蔽条件。

抽取单位应当严格设置专家工作单位和专家姓名等屏蔽条件。

(1)应当屏蔽的专家工作单位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屏蔽条件除设置上述单位全称外,如有简称、别称等也应当设置。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抽取时已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信息由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进行屏蔽。

(2)应当屏蔽的专家包括:参加过该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其他依法应当屏蔽的评审专家。

(3)抽取单位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屏蔽条件。对依法需要屏蔽的专家工作单位和专家姓名,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由专家抽取系统自动设为屏蔽条件外,其他屏蔽条件应当由抽取单位在备注栏注明屏蔽原因。

(三)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抽取采用系统随机+电话语音通知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可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在评审开始前超过24小时提交抽取需求并审核通过的,专家抽取系统于评审开始前24小时自动抽取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不足24小时提交抽取需求并审核通过的,专家抽取系统即时自动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抽取系统在每天22:00至次日8:00间停止自动抽取操作。

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专家抽取系统即时以短信形式将具体评审信息通知评审专家。专家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用户登录”模块,查询评审时间、地点、签到编号等信息。同一专家同一天内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评审。

(四)补充抽取

1.补充抽取时,系统会通过电话语音和短信通知提示专家“本次为补充抽取”。

2.在评审开始前1小时,若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将自动顺延评审开始时间半小时进行抽取。顺延后仍未抽取到所需数量的专家,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由抽取单位在抽取系统中对评审开始时间进行修改后,再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3.如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抽取单位可在相近专业中补抽专家。

4.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的,应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间2小时前进行请假。抵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应当退出评审。请假或退出评审的可通过回拨专家抽取电话或登录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5.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或未进行退出评审操作的,抽取单位可在系统中对该专家作缺席处理,并告知该专家缺席处理情况,缺席的专家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6.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评审的,由抽取单位在系统中对该专家作缺席处理。

因上述情形导致评审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抽取单位要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相关评审专家。

(五)重新组建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抽取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将重新组建评审组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1.不能在评审当天完成抽取工作或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

2.评审前已抽取的专家信息泄露的;

3.采购项目需重新组织采购的;

4.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5.其他需要重新组建评审组的情形。

(六)名单解密

专家抽取系统在评审开始时间点,向抽取单位解密已抽取的专家名单。抽取单位在专家名单解密后,除需确认评审时间、地点,告知缺席处理、重新组建等情况以及组织评审以外,不得与已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接触或联系。

第二十三条 自行选定专家的情形和要求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在合同备案时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5)及《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附件4)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分散采购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在合同备案时将《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且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五)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备查。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果确定后,抽取单位应当将评审组成员名单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予以标注,但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第四章 抽取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抽取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成功后,应当按照专家抽取系统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抽取单位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并核实采购人代表身份,通过抽取系统打印《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组织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抽取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评审组提供独立且不受外界干扰的评审场地和必需的办公条件;

(二)制止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评审组成员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制止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随意进出评审现场;

(三)收集评审现场所有人员的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进行保管,评审活动结束前禁止任何人使用,对拒不上交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四)制止评审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评审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

(六)校对、核对评审数据,对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提示评审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抽取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意见;

(二)向评审组成员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三)代替评审组成员评审打分、拟写评审意见等;

(四)非法干预评审组成员独立评审;

(五)非法透露评审组成员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

(六)非法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抽取单位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进行评价,如实记载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并逐项进行打分评价。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规定的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评审工作承诺书、评审工作纪律和通过抽取系统打印的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重新组建评审组的记录资料等书面文件以及评审现场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章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抽取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审组中的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选派本单位或本系统熟悉采购项目情况的工作人员担任,且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或者担任评审组长。

评审组的组长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负责汇总各成员意见并起草评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评审组成员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审工作;

(二)主动出具身份证明,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主动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抽取单位统一保管;

(三)配合抽取单位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接受采购人或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配合进行解答,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抽取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评审组应当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评审组在评审工作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或者向抽取单位提出,并由抽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评审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评审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审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审组成员应充分阅读和理解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商务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以客观、公正、审慎为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评审,说明打分理由,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当有经济、法律专家参加技术为主的项目评审时,其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形成本专业范围的评审意见,供其他技术专家参考;经济、法律专家可在参考技术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形成自己关于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

评审组成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代理采购项目情况逐项进行打分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选聘、续聘的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进行履职评价结果的综合分析。对聘期内在5个以上项目中受到不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评审情况评价不及格的评审专家,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并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以及抽取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抽取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可对抽取单位提出的抽取需求进行抽查,对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要随意抽取跨专业评审专家的采购单位,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属于予以解聘的情形,经依法进行调查后,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专家管理”模块中上传相关材料,由省财政厅进行解聘。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中的评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云财采〔2017〕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7〕1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采〔2018〕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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